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王佐,袁秋水,盛华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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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上袁村下袁组103号袁秋水、盛华珍:本院受理原告郑王佐与被告袁秋水、盛华珍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王佐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7565.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仙居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