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宏越,李卫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卫:本院受理陈宏越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