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顺青,江大寨,何光富,章旭, 陕西桐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桐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大寨、何光富、章旭:本院受理原告张顺青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