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兴峰, 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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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兴峰(住安徽省桐城市唐湾镇长岭村西寨组 5号):本院受理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兴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380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义、庄期庆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