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兴体,曾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84民初3646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曾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3646号案原告何兴体诉曾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曾伟给付原告货款44,3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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