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宝刚,张春军, 台州市九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宝刚(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天星镇南甸村民委员会大坝村民小组57号,身份证号码:5306241990****1736)、张春军(户籍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白庙村7组82号,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8931):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九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宝刚、张春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宝刚返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人民币24925.63元,返还原告购车欠款19530元,总计44455.63元,2、判令被告张春军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洋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小珠,人民陪审员蔡爱琴组成合议庭。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