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国华,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4198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戴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6648.83元及利息(以106648.8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8元,被告戴国华负担23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