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平安, 信州区永安炒货商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782民初1567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信州区永安炒货商行:本院受理(2021)浙0782民初15678号原告龚平安诉被告信州区永安炒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信州区永安炒货商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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