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伟雄,胡瑞祥,胡燕红,胡伯长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粤0781民初36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伟雄:本院审理原告陆伟雄与被告胡瑞祥、胡燕红、胡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0)粤078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胜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原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退费手续,领取应当退还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缴费手续,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或者提交已经直接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的证明,逾期拒不交纳且未提交相关支付证明的,依法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本院立案庭办理手续申请执行,也可以向审判员书面说明情况,由审判员移送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