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秀芬,李伟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康:本院受理原告曾秀芬与被告李伟康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曾秀芬与李伟康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