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习猛,陶利, 成都市得恒利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瑞和致远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31民初89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得恒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31民初894号原告成都瑞和致远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白习猛、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剩余货款297015.9元;2.三被告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5.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