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明远,王荣,杨家驹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83民初2535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荣、杨家驹: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远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准许执行第三人杨家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东街19号2栋2单元4楼1号房屋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253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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