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喻建新, 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31民初4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竹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31民初463号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喻建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你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8202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2027.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被告喻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