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润梅,杜毅勋,陈润甜,陈青,李镜辉,朱剑琴,韦卓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粤06民初71号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韦卓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徐润梅、杜毅勋、陈润甜、陈青、李镜辉、朱剑琴、韦卓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0967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617.86元);2.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3.以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9月12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617.8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1079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37.5万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137.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6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168.8元)。2.以137.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3.以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0月13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6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16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1494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7.98%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6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509.3元)。2.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97%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3.以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6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509.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97%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62020130002171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合同》项下尚欠的信用证买方押汇融资本金936876.05元及相应罚息[以936876.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24%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应扣减2014年7月20日已清偿的罚息205.77元)];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62020130002001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合同》项下尚欠的信用证买方押汇融资本金598267.8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1.以6664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5月9日已清偿的利息40.12元);2.以598267.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333.5万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韦卓源、朱剑琴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花园里二街29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鹤山字第010000179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等);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韦卓源、朱剑琴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贝沙轩V座602房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10177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等);八、被告徐润梅、杜毅勋、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陈润甜、陈青、李镜辉、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朱剑琴、韦卓源应当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等),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38.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38.4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徐润梅、杜毅勋、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陈润甜、陈青、李镜辉、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朱剑琴、韦卓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徐润梅、杜毅勋、佛山市顺德区毅拓贸易有限公司、陈润甜、陈青、李镜辉、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朱剑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韦卓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方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与本案书记员陈琼梦(电话:0757-82631204)联系并按照上方诉讼费分担方式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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