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本田,邓本维,叶彩玲,邓雄周,陈志容,吴礼文,吴礼明,李镜辉,陈青,陈润甜,朱剑琴,韦卓源,叶伦光,潘炳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丰有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粤06民初73号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韦卓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勤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阳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丰有贸易有限公司、邓本田、邓本维、叶彩玲、邓雄周、陈志容、吴礼文、吴礼明、李镜辉、陈青、陈润甜、朱剑琴、韦卓源、叶伦光、潘炳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0716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3日已清偿的利息337.7元)。2.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4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9%。3.以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3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3日已清偿的利息337.7元)为本金,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3000735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5919625.0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780.66元)。2.以5919625.04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9%。3.以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780.66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265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7.8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1694.71元)。2.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1.79%。3.以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1694.71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利率确定];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291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7.8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6月17日已清偿的利息1008.92元)。2.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1.79%。3.以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6月17日已清偿的利息1008.92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348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7.86%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941.51元)。2.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1.79%。3.以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941.51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519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289.86元)。2.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15%。3.以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289.86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521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236.73元)。2.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15%。3.以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8月10日已清偿的利息236.73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都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编号为4401012014000628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7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以7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按年利率8.1%计算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158.16元)。2.以7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15%。3.以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应付未付的利息(应扣减2014年7月20日已清偿的利息158.16元)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年利率按上述罚息的年利率确定];九、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6776000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至第八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邓本田名下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云天翠案三街12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5373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等);
刊登日期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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