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宝瑜,李明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宝瑜、李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告郑宝瑜、李明杰银行卡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及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