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梅花,李名威,李文峰,李素素,李文静,钟张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33民初245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张根:本院受理原告周梅花、李名威、李文峰、李素素、李文静诉被告钟张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3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钟张根于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向原告周梅花、李名威、李文峰、李素素、李文静支付装修款162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5元,由被告钟张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