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有明,黄燕华,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81民初18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燕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与被告潘有明、黄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78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