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羊毅刚,石朝翔, 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0民终368号,(2020)川1011民初158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羊毅刚:本院受理上诉人石朝翔与被上诉人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羊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0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变更第三项“被告石朝翔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石朝翔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朝翔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羊毅刚追偿”;三、驳回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3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696元,由被告羊毅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石朝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