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原十八坡鑫丰分店, 海南海芝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琼海鑫丰饭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海芝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琼海鑫丰饭店有限公司、琼海鑫丰饭店有限公司中原十八坡鑫丰分店与被告海南海芝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