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阳青,卢雍翔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雍翔:本院受理原告高阳青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层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