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阳青,卢雍翔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卢雍翔:本院受理原告高阳青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层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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