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锡,张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122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12250号原告张国锡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1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青龙法庭第三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