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 ,成华区祥和酒水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川01民初2326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华区祥和酒水经营部、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华区祥和酒水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号和第14744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成华区祥和酒水经营部、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7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成华区祥和酒水经营部、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000元、3000元。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