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詹龙良,欧田众, 惠东县平山永林林服装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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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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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田众、惠东县平山永林林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詹龙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