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佳霖,蒋龙英,第三人-邹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龙英:本院受理的吴佳霖诉你、第三人邹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龙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佳霖借款68.8万元。二、被告蒋龙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佳霖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68.8万元为本金,按照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