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夕宝,魏清海, 诸城市龙海纸箱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鲁0211民初137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清海、诸城市龙海纸箱厂:本院受理原告卢夕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211民初137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