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慧敏,郭桂滋,张则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并执字第334号,(2018)鲁0212执61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慧敏: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你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郭桂滋、张则香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5)并执字第334号)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2018)鲁0212执611号),处置你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21号楼3802户的房屋(房产证号:市201430535)。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已经将房屋处置完成后的剩余款项1397772.67元支付至本院账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你上述处置内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本院直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用于偿还你欠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欠款。你有权在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异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