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关炳如,关桦,区锦玲,王安怡,钟淡钊,伍坪,李红缨,龙秀华,龙荣基,关棠武,郑劲卉,李绍玲,叶欣,第三人-骆嘉璐,龙建业,龙倩坤,黄少容,龙学忠,龙学海,马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荣基、骆嘉璐、龙学忠、马松、郑劲卉:本院受理原告关炳如、关桦与被告区锦玲、王安怡、钟淡钊、伍坪、李红缨、龙秀华、龙荣基、第三人骆嘉璐、龙建业、龙倩坤、黄少容、龙学忠、龙学海、马松、关棠武、郑劲卉、李绍玲、叶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区锦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关炳如、关桦支付租金1890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1月14日止违约金为35849.72元,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区锦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关炳如、关桦提供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蓝田路2、4、6、8号房屋的次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租赁期限到期日、租用房屋位置及面积信息;三、驳回原告关炳如、关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8.89元,由原告关炳如、关桦负担4737.94元,被告区锦玲负担3970.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