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学彬,第三人-杨滔,吴艳, 成都天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57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学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天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第三人杨滔、吴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18民初57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钟学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7300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573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