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尔生,第三人-张伟建, 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新津县花源镇扩兴建筑机具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1246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尔生、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伟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1246号原告新津县花源镇扩兴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张尔生、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伟建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尔生支付租赁费659261.07元及违约金80000元、律师费2000元;2.被告张尔生支付丢失架管、扣件赔偿款2287455元;3.四川都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