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华权,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津县张华权摄影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434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华权、新津县张华权摄影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8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9971.51元及利息;被告新津县张华权摄影店对被告张华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9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你们承担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