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奎,程小云,张涛, 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12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奎、程小云、张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1200号原告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奎、程小云支付货款共计564854元及延迟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由;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4、被告张涛对以上诉讼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