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蔺均,张卫林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18民初20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袁蔺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2065号张卫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购鱼货款279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950元为基数,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35%,从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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