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一然,刘喆,朱泳康,许燕芳,朱烨,毛剑,文梓轩,张民,郭荣银,贵策,成都宝岛呈祥实业有限公司,,池强,高惠英,唐泽,陈敏,唐爽,肖伟,唐中全,王隆福,唐黎,毛兴芦,张秀菊,万志祥,刘永华,万鹏,贵用斌,文金华,刘和国,杨承碧,刘杨,王涓力,刘瑜,周晓平, 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四川青神真诚油脂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中县唐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力源粮油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四川德曼粮油有限公司成都禹晓粮油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岷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迎先粮油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民初61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禹晓粮油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强油脂有限公司、成都宝岛呈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迎先粮油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岷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曼粮油有限公司、四川青神真诚油脂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中县唐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力源粮油有限公司、池强、高惠英、唐泽、陈敏、唐爽、肖伟、唐中全、王隆福、唐黎、毛兴芦、张秀菊、万志祥、刘永华、万鹏、贵用斌、文金华、刘和国、杨承碧、刘杨、王涓力、刘瑜、周晓平、刘一然、刘喆、朱泳康、许燕芳、朱烨、毛剑、文梓轩、张民、郭荣银、贵策: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初6128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起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21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法务区)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湖畔路西段99号天府新经济产业园D区A3栋2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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