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红高,刘建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151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1515号原告杨红高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1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其垫付资金的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