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甜,张启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9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启利:本院受理原告田甜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18民初96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甜支付货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给付货款本金,则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