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雪琴,陈健伟,李冬梅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18民初15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健伟、李冬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1587号原告刘雪琴与被告陈健伟、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17000元,同时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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