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浩,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五津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18民初65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吕浩: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8民初655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五津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982.1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为70.34元,从2018年4月2日起算的利息以欠款本金4982.1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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