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肖恒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285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恒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285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日和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