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世莲,张启伟,张敏,李亮军,谢素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180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启伟、张敏、李亮军、谢素华:本院受理原告罗世莲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张启伟于2017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协助办理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街道办事处崇文路53号9栋4单元5层9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你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