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明刚,邝英, 彭州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362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明刚、邝英:本院受理原告彭州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8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