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勇,陈龙, 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彭州市博骏学校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306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诉被告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博骏学校、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8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被告彭州市博骏学校对上述判决确认的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陈龙对上述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陈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