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周勇,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34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彭州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和利息(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为373.71元,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并支付原告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从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