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菊英,张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403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菊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诉被告张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830.1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2、原告对二被告位于彭州市致和镇协和路258号4幢1单元28层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2民初4030号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