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军,刘光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27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光龙:本院受理的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8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沈军借款本金114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4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