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波,陈小平,刘敏,苏军,彭晶晶,李兵,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 ,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278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顾波、陈小平、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2788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刘敏、苏军、彭晶晶、李兵、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被告成都金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5142170.98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5120元和保全费5000元;被告刘敏、陈小平、苏军、顾波、彭晶晶、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87元、由被告你们、刘敏、苏军、彭晶晶、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由原告负担208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