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筠连县川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达长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315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筠连县川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金达长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返还原告涉案设备中的破碎机一台,否则,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按33000元/月标准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