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建云,何晏平, 成都市名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285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名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云与被告何晏平、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建云工程款55705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9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6129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其中,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陈缴纳,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