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宇,张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352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勋: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3520号原告王宇与被告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王宇归还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