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维干,袁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421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4210号原告唐维干与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唐维干支付货款113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