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维干,袁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21民初421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内容
袁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4210号原告唐维干与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唐维干支付货款113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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